3.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是指学校内部各利益主体在共同参与学校治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法权关系及其运行机制,是各利益相关方的权力和责任在学校组织设计中的直接呈现。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列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随后,教育部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旨在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举措。2011年7月,教育部通过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确立了高等学校治理的基本准则。2012年1月,《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始实施,这一规定为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2014年1月,教育部发布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要求高等学校成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完善学术委员会的组织规则、职责权限与运行机制。2014年7月,教育部又通过了《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要求高等学校建立并完善理事会制度,进一步完善了高等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这一时期,中小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也取得了有效的进展。首先,国家对中小学校的校长负责制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建立了由学校负责人、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社区代表等参加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对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以及重大教育教学改革和涉及学生、家长、社区工作重要事项的决策等提出意见建议。其次,学校开展了家长委员会制度建设的实践,使家长能够参与到学校办学之中来,保障了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