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米尔·布伦纳对宗教改革伦理的解释导致完全相同的结果。他写道:“《圣经》伦理主要强调的不是对反对律法的胜利,而是反对律法主义……如果我感到我必须做得对,那么这正是我无法做到的标志……自愿服从绝不是‘必须’这种感觉的结果,而只是爱的结果。……自由意味着摆脱‘必须’感,从律法的束缚下摆脱出来。”[37]
在这种高度个人化和较低级的成圣中,宗教改革使得内在于称义的教义中的智慧变得模糊。因为按照称义的教义,灵魂的内在矛盾绝不会完全治愈。当爱自己与爱上帝发生冲突时,无疑存在着迷狂的运动,在良心和自我保存的焦虑发生冲突时也会有超验的成分。但是这些运动只不过是生命最终完成时的“急迫”,无法用它们来描述获得救赎的生活的一般状况。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和恩典的关系更加复杂,因为依靠恩典的激励,律法才得到延伸以及被克服。悔改和信仰推动着义务感产生,面向越来越宽广的生活圈。对某位邻居的需要、对某种社会状况的要求、对某种生活的要求、今天不予承认的东西可以在明天得到承认,所有这些都可以使良心感到不安。这种社会义务感的不断增加是恩典生活的一个内在部分。否认这一点也就忘记了历史存在的一个方面,而对这个方面文艺复兴理解得很好:生活表现为一系列未被决定的可能性,因此有义务去完成它们。正因为如此,所以不会有完全的成全;因为“一个人够得着的东西应当超过他能把握的东西”(布朗宁语)。路德关于恩典与律法之关系的看法不需要导致反唯名论,而人们有时候就是这样指责的;但它对相对的道德规范是加以漠视的。它没有缓解在道德经验的终点上出现的道德紧张,因为这个时刻它需要爱来达到完成,而不需要对律法加以否定。但它缓解了所有中介点上的紧张,而不必认真涉及在一种不安的良心的驱使下必须达到公义的所有可能性。[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