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在《自我的道德地形学》中我讨论过这点,载《解释学和心理理论》,斯坦利·麦舍尔、路易·萨斯和罗伯特·伍尔夫尔克编(New Brunswick:Rutgers University Press,1988)。
[22] 联系《人道主义和现代认同》中特定系列的例子,我极其详尽地论证了这点,载《现代科学中的人》,克里齐茨托夫·米凯尔斯基编(Stuttgart:Klett-Cotta,1985)。
[23] 例如,见莫里斯·梅洛-庞蒂:《知觉现象学》(Paris:Gallimard,1945);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Tubingen:Niemayer,1927);我认为,维特根斯坦的后期著作,也能从这个角度看;还有迈克尔·波兰尼的《个人的知识》(New York:Harper,1964);《缄默的向度》(Garden City:Doubleday,1966)。
[24] 在其《伦理学与哲学的界限》(London:Fontana,1985)第10章中,伯纳德·威廉姆斯表明了责任概念对主导性元伦理学的核心地位。威廉姆斯的这一章题为“道德,特殊的制度”,并就其倾向提供了某种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