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3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是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及公众等依法对行政组织及其成员的活动进行监督,要求就其活动以及如何履行各种责任进行披露、解释和证明正当性,并对失责行为进行惩罚的活动。
规范意义上讲,一套完善有效的行政问责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四个要素[4]:第一,问责主体,即谁来问?行政问责主体是进行责任判定和追究的组织或个人。问责主体可以是行政组织的上级、平级或下级,也可以是立法、司法部门,还可以是社会组织、媒体乃至个人。第二,责任内容,即问什么?依据涉及的领域,行政组织及其成员的责任可以分为五类:(1)法律责任,要求其活动要公平、合理、合乎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往往会不顾公共利益而偏向少数利益集团,往往会不顾常识而变得死板僵化,也往往会不顾现有法律规定而只服从于个别领导的意志,法律问责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避免上述现象。(2)行政等级责任(也称管理责任),是指因上级权力授予而承担的管理责任,主要是对履职情况、失职、渎职、腐败等进行监控,形式包括审核其执法活动、对组织成员考评定级、人事任用和晋升等。(3)职业责任,基于职业上特殊的技术要求而承担的责任,主要关注职业技术上的可行性和正确性。(4)财政责任,使用财政资金要廉洁、高效,一般通过预算控制和财务审计进行。也有学者将其归为行政等级责任。(5)政治责任,要求忠诚于执政党的宗旨、路线、方针、政策,为民服务。一般通过执政党内控制、官员审查,以及其他利益团体、媒体和公民的外部监督等进行。第三,问责机制,即如何问?问责机制包括外在控制和内在控制两种。依据库珀的看法,外在控制是来自组织及其成员自身之外的控制因素,包括制定立法、规则、制度,以及改革组织结构、建立新的组织等,它假设负责任的行为是在建立限制、要求、界限、标准和制裁中获得的;内在控制由一系列组织成员自己内心的价值观和伦理准则组成,在缺乏规则和监督机制的情况下,鼓励从事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相信负责任的行为可以通过劝说、教育和感化达成。第四,有效问责的标准。有效的问责至少要符合四个标准。责任动力,充足的动力能够使问责机制顺利开启和有效运转;责任要透明,问责过程与结果公开,并且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要广泛有序;问责要具有回应性,要能够及时回答和响应问责主体的诉求,包括态度、决策、行为方式的调整和因失责行为受到惩罚;问责制度要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问责主体、内容、程序、方式、后果等以法律的形式作出全面、明确、详细、一致的规定,以减少随意性,增加稳定性,节约成本,捍卫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