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剩余
消费者剩余是指消费者购买某种商品时,所愿支付的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之间的差额。在经济学中,这一概念是马歇尔提出来的,他在《经济学原理》一书中为“消费者剩余”下了这样的定义:一个人对一物所付的价格,绝不会超过而且也很少达到他宁愿支付而不愿得不到此物的价格。因此,他从购买此物所得的满足,通常超过他因付出此物的代价而放弃的满足,这样,他就从这种购买中得到一种满足的剩余。他宁愿付出而不愿得不到此物的价格,超过他实际付出的价格的部分,是这种剩余满足的经济衡量。这个部分可以称为“消费者剩余”。
通俗地说,“消费者剩余”就是消费者为购买一种商品或服务愿意支付的价格减去其实际支付后的节余部分。举例来说,当一个人渴了3天了,买第1瓶矿泉水的时候,他可能愿意支付1000元的价格,但是市场上矿泉水的价格只是1元,所以该商家只能以1元的价格出售,而不能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这999元就属于消费者的“剩余”。任何商家都不能瓜分这部分“剩余”,否则就是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垄断行为。
“消费者剩余”可能为正数,也可能为负数。例如乘车,假定甲消费者富有,愿意为平时回家支付的路费为260元,而实际支付的价格为200元,那么他就获得了60元的“消费者剩余”;而乙消费者贫穷,打算仅用200元回家,那么他的“消费者剩余”就为零。不管哪一类型的消费者,在路费价格上涨20%后,其回家过年的路费均要上涨至240元,那么甲、乙两者的“消费者剩余”均会下降40元——甲的“消费者剩余”仅为20元,而乙的“消费者剩余”就变为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