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西方国家的中央银行法都明确赋予中央银行以法定职责,或赋予中央银行在制定或执行货币政策方面享有相当的独立性。如西德联邦银行法中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为了完成本身使命,必须支持政府的一般经济政策,在执行本法授予的权势,不受政府指示的干涉”。联邦银行的权力是非常广泛的。在贴现、准备金政策、公开市场政策等方面,联邦银行都可以独立地作出决定;日本银行法中,曾多次提到日本银行要受主管大臣的监督。并规定,“主管大臣认为日本银行在完成任务上有特殊必要时,可以命令日本银行办理必要业务或变更条款或其他必要事项”。这些规定与前述日本银行的隶属关系是一致的。在独立性方面,日本银行小于德意志联邦银行。
央行独立性的发展趋势是趋于归政府所有。目前很多西方国家的中央银行资本归国家所有,其中主要是英国、法国(以上两国的中央银行都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收归国有的)、联邦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挪威、印度等国。有些国家中央银行的股本是公私合有的,如日本、比利时、奥地利、墨西哥和土耳其等国。另外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虽然归政府管辖,但资本仍归个人所有,如美国和意大利等国。凡允许私人持有中央银行股份的,一般都对私人股权规定一些限制。例如日本银行的私人持股者只领取一定的红利,不享有其他的权利。意大利只允许某些银行和机关持有意大利银行的股票,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股票只能由会员银行持有。中央银行资本逐渐趋于国有化或对私人股份加以严格的限制主要是出于以下的考虑,即中央银行主要是为国家政策服务的,不能允许私人利益在中央银行中占有任何特殊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