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基本国策,国防以保卫国家安全维护世界和平为目的,军队须超出个人、地域及党派关系以外,任何政党及个人不得以武力为政争之工具,现役军人不得兼任文官;外交应本独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则,敦睦邦交,尊重条约及联合国宪章;国民经济应以民生主义为基本原则,实施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私有土地应照价纳税,政府并得照价收买,公用事业及其他有独占性之企业,以公营为原则,国家对于私人财富及私营事业,认为有妨害国计民生之平衡发展者,应以法律限制之;国家应实施保护劳工及农民之政策;教育文化应发展国民之民族精神,教育科学文化经费,在中央不得少于预算总额百分之十五,省不得少于百分之二十五,市县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五。
第十四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宪法之解释由司法院为之;宪法之修改,或由国民大会代表总额五分之一提议,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决议修改;或由立法委员四分之一提议,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员四分之三决议,拟定宪法修正案,提请国民大会复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