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生产方式,虽然都是所有制的原始形式,但三者又不是所有制的最原始形式,而是或多或少改变了形式的原始所有制。最原始形式的所有制是什么样的,马克思在19世纪50年代并不清楚,亚细亚生产方式成了马克思当时心目中最早的所有制形式。
1877年,摩尔根出版了《古代社会》一书。正是在这部著作中,摩尔根揭示了人类历史最原始的社会组织形式——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氏族。在研究了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之后,马克思终于发现、把握并明确指出了农村公社在社会发展总序列中的位置:“农村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15]
从静态方面来考察,马克思把亚细亚、古代和日耳曼这三种生产方式并列看待,认为三者都属于原始所有制,都是从“原生的社会形态”向“次生的社会形态”过渡的形式;从动态方面来分析,即从“原生的社会形态”向“次生的社会形态”的转变过程来分析,马克思认为亚细亚、古代和日耳曼这三种生产方式在时间上又是依次更替的。
具体地说,亚细亚生产方式变化最小,在历史上并未产生出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所以马克思把它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第一个阶段;古代生产方式在历史上派生出了奴隶制,所以马克思把它放在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第二个阶段;在日耳曼生产方式中,公有土地表现为对私有土地的补充,而且这种生产方式在历史上通过征服直接发展出封建社会,所以马克思把它作为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第三个阶段。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认为,“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