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会经济
均田制
北魏朝廷颁布的土地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5岁以上的男子受露田(只种谷物的田)40亩、桑田20亩,妇人受露田20亩。田加倍或加两倍授给(倍给的部分称倍田),以备休耕,露田不准买卖,年老免课及身死还田。桑田作为世业,不须还官,但要种上一定数量的桑、榆、枣树。地主可以按其拥有奴婢和耕牛的数量,另外获得土地。奴婢受田办法同普通农民一样。耕牛每头受田30亩。土地不足的地方,居民可以向空荒地迁移,随力所及借用封建国家的土地,但不许从赋役重处迁往赋役轻处。由于犯罪流徙或户绝无人守业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地方官吏按官职高低授给公田,刺史15顷,下至县令、郡丞6顷。所授之田不许买卖。北魏王朝还接受了李冲的建议,制订了与均田制相适应的新租调制。由于均田制和新的租调制名义上是以一夫一妇小家庭为受田纳租单位,不再有户等差别,所以废除了九品混通的征收租调办法。
户调
按户征收的赋税。户调与田租相配合,构成对自然经济下男耕女织自耕农的赋税剥削。当时商品货币经济萎缩,民间以谷帛交易,于是征敛物由货币改为绵绢,按户征收,故称户调。从此它与田租一起成为国家的正式赋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