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谈判的进程
就知识产权而言,按最初的议题,只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谈判,但随着谈判的深入,谈判超出了原定的范围,几乎涉及知识产权所有领域。
知识产权的谈判最初面临巨大的困难。从对谈判的态度看,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问题反应冷淡,有的发展中国家甚至反对。从谈判的内容上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差距很大。但由于整个乌拉圭回合采用“一揽子协议”(A package of agreements)谈判方式,如果不在知识产权方面作出妥协,很难在其他方面使发达国家作出让步,比如纺织品协议和农业协议方面等,因此,很多发展中国家转而支持知识产权问题的谈判并作出尽可能的让步。到1991年,时任总干事邓克尔提出的最后文本草案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协定基本上获得通过。1993年12月15日,随着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全部结束,知识产权问题也形成了最终的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被纳入到最后文件(附件1C),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规则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TRIPS协定的基本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等国际公约中均有规定,TRIPS协定重申了国民待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