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言论自由的权利
权利与权利所保护的善之间的联系,也可以通过新近有关言论自由与恶语伤人的争论得到清晰的说明。新纳粹分子该不该有权在伊利诺伊州的斯科基游行?这个地区可是一个有大量大屠杀的幸存者的共同体。[11]是否应该允许那些主张白种人占统治地位的群体,去散布他们的种族主义观点呢?[12]自由主义者认为,政府必须对其公民所信奉的各种意见保持中立。政府可以规导言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它可以禁止半夜喧哗和冷嘲热讽——但它不能规导言论的内容。要禁止的是那种给别人强加某些价值,因而不尊重每个公民选择和表达他或她自己意见的无礼的或不受欢迎的言论。
与其他观点一致,自由主义者也可以限制那种可能引起重大伤害的言论——比如说,引起暴力的言论。但是恶语中伤的言论中,什么算作伤害,则受自由主义个人观念的限制。根据这一观念,我的尊严不在于我所习惯的社会角色,相反,在于我选择我的角色和自我认同的能力。但这意味着,我的尊严永远不可能受以一种直接针对我所认同的群体之侮辱的伤害。任何恶语中伤的言论都不可能构成伤害本身,因为按自由主义的观点来看,最高的尊重是自我独立于其目的和依附之外的自尊。因为不受约束的自我即自尊的根据先于任何特殊的联系和依附,所以超出一种对“我的人格”的侮辱之外。因此,自由主义者可能会反对限制恶语伤人的言论,除非它可能造成某种实际的身体伤害——某种超出言论本身之外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