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展农业生产,武则天以境内农田状况作为奖惩官吏的标准。临朝称制伊始,即规定州县境内, “田畴垦辟,家有余粮”,则升奖其官吏;如“为政苛滥,户口流移”,则必加惩处, “轻者年终贬考,甚者非时解替”〔放免部分奴婢〕奴婢部曲制度,是长期以来形成的落后制度。隋唐之际,这种制度渐趋衰落,但唐初仍有大量奴婢存在,且多为宗室贵族所占有。唐高宗显庆二年十二月敕: “放还奴婢为良及部曲客女者听之。”但是收效甚微,宗室贵族依然占有许多奴婢,如越王贞的家僮奴婢能打仗的就有一千余人。武则天认为这种情况有百害而无一利, “于是制王公以下奴婢有数”,即只准许王公以下按照身份占有一定数量的奴婢、部曲,其余一概放免。对于所占奴婢、部曲、客女,也要登记年龄、姓名,造为帐册,不许随意杀害奴婢、部曲、客女。奴婢死了,还要向官府报告。
此外,登基前后,允许奴婢告主。万岁通天元年九月, “士庶家僮仆,有骁勇者,官酬主直,令讨击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