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断狱》还有“断屠月”和“禁杀日”的说法。
每年的一月、五月和九月是佛教长斋月,以修福报为主,世俗禁止杀生。每月的一、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等日子是朝廷规定的“十直日”,禁止死刑、屠宰、钓鱼。
换算过来,立春一般在十二月或一月,秋分一般在八月或九月。也就是说,唐代能执行死刑的,也就农历十月和十一月,而且就那么几天。
死刑现场
如果官职或爵位在五品以上,执行死刑的那天,朝廷会安排专车送罪犯去刑场。跟随车队的护卫人员差不多二十人,每增加一名罪犯,押送人员就增加五人。如果是五品以下的官员,直接步行到刑场,有种游街的感觉。
到了刑场,有关部门会备上一壶好酒、几碟小菜,当作送行酒。如果有亲属前来送行,朝廷允许亲属上刑台,为罪犯举办小型的告别仪式。
身为死刑犯,却享受这样的待遇,是不是很奇怪?其实一点也不奇怪,毕竟,朝廷培养的官员,如果被侮辱和虐待,有点打朝廷自己脸的意思,多点人道主义精神自然是最好的。更何况,都在朝廷混日子,谁还没有马失前蹄的时候?同僚现在享受的待遇,可能就是其他官员以后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