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钦州锐丰公司于2014 年7 月提起本案诉讼尚未超过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期限。北航大学有关钦州锐丰公司所提诉讼已过法定期限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钦州锐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4. 上诉与二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钦州锐丰公司提交了如下4份证据:证据1,《物料平衡计算报告》,拟证明以《示范项目申请报告》和《示范项目补充报告》所载矿砂为原料,利用《鉴定证书》所载钒钛铁矿砂综合利用技术,不可能生产出高钒铁水和二氧化钛含量87.29% 的高钛渣,而只能生产出低值含钒铁水和二氧化钛含量45% 左右的熔分钛渣。
证据2,天津奥沃冶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奥沃公司)编写的《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材料学院〈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工艺流程〉的分析技术咨询报告》(简称《奥沃公司咨询报告》),拟证明:(1)转底炉不会有熔化还原铁的功能,更不能把还原铁熔化,将溶液分离出“块铁”和“高钒钛铁渣”;(2)利用北航大学的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以相关材料所载成分的砂矿为原料,不可能生产出高钒铁水和高钛渣,而只能生产出含钒铁水和二氧化钛含量为45 ~ 50% 的熔分钛渣。证据3,北航大学在本案一审过程中所提交的答辩意见,拟证明北航大学自认技术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