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见本书第7章述及的著作家,特别是史蒂芬《伦理的科学》,第4章;耶林《法律的目的》,第2卷第95页起;冯特《伦理学》第493页起;许夫定《伦理学》;包尔生《伦理学体系》导言和第275页起;齐格勒《伦理学的实质及其变化》;威廉斯《进化论伦理学》第2部分第7、8、9章。亦见我的论文《道德法律》,《国际伦理学杂志》1900年1月号。
[2] 《伦理学体系》,第2卷,第2章§5。
[3] 见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第1卷第3章(威尔顿译本):“这样,普通和粗俗的人们认为善就是快乐,因而赞成一种享受的生活。而实际上有三种重要的生活:感官的、政治的和思考的。”
[4] 下面一段话引自赫胥黎的《科学和教育》第86页,我们将从中看到作者把什么视为最高的善:“我想,这样一个人是具有广泛而不偏颇的教育的——他从幼年起就一直被训练着使他的身体成为他的意志的敏捷的仆人,能够带着轻松和快乐做一台机械装置所能做的一切;他的理智是一个清醒、冷静、逻辑的发动机,所有具有同等力量的部分都在一起平稳而有秩序地工作着,像一台蒸汽机一样升火待发,能够做任何种类的工作(从纺织心灵的纱到铸造心灵的锚);他的心灵贮有伟大的和基本的自然真理和行动法规;他没有任何强制的禁欲,充满着生命的活力和热情的火花,但又被训练得使自己的激情匍匐在有力的意志的脚下,成为慈善的良心的仆人;他学习着热爱所有的美(自然的美和艺术的美),憎恨所有的丑,并像尊重自己一样尊重他人。”